本所要闻 首页 > - > - 本所要闻

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国家文物局重点科研基地、中国建筑设计院科技委建筑遗产分委员会专家系列讲座成功举办[2016-08-04]

 

2016年7月22日,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国家文物局重点科研基地、中国建筑设计院科技委建筑遗产分委员会组织的专家系列讲座(二):考古学家徐光冀先生的《文物保护工作中的几个问题》在中国建筑设计院建筑历史研究所成功举办。
徐光冀先生是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研究员、国家文物局考古专家组成员、中国考古学会名誉理事、三峡工程文物保护规划组成员和南水北调工程前期规划专家组成员。本次讲座由中国建筑设计院总规划师、科研基地主任陈同滨研究员主持,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建筑设计院研究员傅熹年先生莅临了本次讲座。应徐光冀先生要求,本次讲座重在围绕他所提到的几个文物保护工作基本观点,希望大家结合工作实践展开讨论。为此,基地邀请了来自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北京工业大学、北京原本营造建筑事务所等在京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和民营专业咨询机构的多方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同仁前来聆听讲座,并就个人在文物保护实践中的经验与困惑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徐光冀先生曾作为夏鼐先生的助手,参与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谈及本次讲座选题的考虑,徐先生表示文物保护是一个很重要同时涉及多学科的工程,因此希望能根据《文物法》,针对文物保护工作中的实际问题进行探讨。本次讲座徐先生重点提出了四个问题:
一、 保护利用的问题。《文物法》第四条中规定的“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 是我国文物工作经过几十年的实践,结合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总结而成的。针对目前执行“十六字方针”中的问题,徐先生强调:保护是指保护文物的真实性、完整性;利用不等同于展示,利用是多方面的。展示也有多种方式,要根据文物本体的实际状况确定。偏重于文物本体的展示利用的保护策略,不利于全面贯彻“十六字方针”;文物保护的公益性和社会效益应该放在第一位。
二、 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文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不可移动的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徐先生指出,“原状”当是指文物被发现时候的样子。同时徐先生完全赞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不可移动文物已全部毁坏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原址重建”,避免成为“假文物”。
三、 土遗址的保护。我国的古遗址大都是土遗址,这类遗址的本身的性质及其庞大的数量,为保护工作带来了困难。针对这类遗址的保护,徐先生强调: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是保护工作的基础;保护的内容包括遗址本体和遗址环境;展示应该以保护遗址本体和环境为前提,避免喧宾夺主;遗址博物馆的选址应在遗址范围之外,也应避免高大。
四、 保护单位的管理体制。《文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但是涉及经济利益,这一条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很难,但是这个问题必须解决。文物保护在这方面还有很多探索的空间。

徐光冀先生讲座引起了前来聆听讲座的各位的认同。陈同滨主任结合基地近年来的实践和案例进行了总结:“过去文物的保护和研究往往是分立的,但是近年来越来越成为共识的是,保护和研究是一枚硬币的两面,虽然学科不同,但服务的是同一个目标。目前文物保护工作所面临的各种挑战,实际上也是对文物工作者自身水平的挑战。”强调了目前社会对文物利用的各类需求,重在坚守文物保护的前提下,要提升引导或解决社会各类需求的策略和水平,即重在创新。